广州中医药大学章程

编辑:白洪月     发布时间:2019-04-11

广州中医药大学章程

    广州中医药大学原名广州中医学院,是新中国首批建立的4所中医药高等学校之一。学校办学基础为创立于1924年的广东中医药专门学校,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广州中医学院,1995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校先后直属于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2000年后转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学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广东省“211工程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崇德远志、和衷有容、汲古求新、笃学精业的大学精神,恪守厚德博学、精诚济世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德业双修、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着力培养高素质中医药专门人才、医药相关复合型人才以及其他学科应用性人才,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实施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自主办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州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名称缩写为“GUCM”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号。

    学校有大学城和三元里两个校区。大学城校区为学校主校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三元里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三)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教学活动;

(五)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管理机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聘任人员的薪酬分配;

(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和其它有关办学费用;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思想品德好、专业知识精、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素质中医药专门人才、医药相关复合型人才以及其他学科应用性人才。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医学、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学科设置坚持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展与医药相关学科,培育拓展新兴学科,灵活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经国家核定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依法在国(境)内外招收学生,并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拓展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重视加强中医药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向为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倡导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着力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通过推动协同创新,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以及中医药学术水平的进步。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与发展中医药文化、挖掘与丰富岭南地域文化,积极服务国家与区域经济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开办附属医院,大力发展医疗业务,积极拓展健康医疗合作,服务人类健康事业。学校在附属医院设立临床医学院,承担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推动医学教育、医药科研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发挥地域和学科优势,大力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内部二级单位及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相关规定按期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分工负责,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有: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以及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五)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对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九)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依法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十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职称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独立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学院设置相应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评定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依照相关章程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立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在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四)负责组织本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审查并批准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部门)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才成长、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依照其各自章程规定代为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学校办学信息,主动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的监督,采纳有益于学校发展的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授予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承担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设置院内机构(系、所、室、中心等)和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设置于本学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与就业指导工作,对本学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学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学院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和学院党委的支持下,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向院长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与院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能。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学校规定权限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落实学校党政的决策,对本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其制定的议事规则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院级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院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科技创新、科技合作以及科技服务工作的需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博物馆、信息中心、期刊中心、实验动物中心、后勤集团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作为学校附属机构,按规定接受学校的直接领导与管理,依法开展医疗卫生业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建设等工作,并在医疗卫生业务上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医疗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相关人事管理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提供职业发展支撑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支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述,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大力倡导并着力营造全员育人氛围,引导教职工不断强化育人意识,规范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职务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履行对离退休教职工的义务,逐步提高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申请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获得心理健康、就业与创业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指导;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四)努力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以学生为本,关心爱护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文化体育设施,以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并为学生提供体质锻炼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七十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学生所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述,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按政策规定要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财产、债权和依法认定属于学校所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保障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提高办学经费与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并合理利用校有知识产权、学校校名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以及为师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服务,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合理定位规划校区功能,不断完善校园设施建设,努力为师生生活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平安、和谐、法治校园,着力建设和保护校园生态自然环境,打造彰显中医药文化的校园景观。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争取社会支持,依法与国(境)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努力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八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州中医药大学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合作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职责是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拓展学校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领导及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社会名人、知名校友以及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或组织的代表组成。学校理事会按照其制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广东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管理办法吸纳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九十一条 学校实行法律事务咨询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外合作签署的协议以及社会交往中出现的法律诉讼等提供法律咨询,以保护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二条 校训:厚德博学,精诚济世。

    第九十三条 大学精神:崇德远志、和衷有容、汲古求新、笃学精业。

第九十四条 校徽:由“G”字为基本元素组成,英文“G”代表广州的首字母,草书字代表中国、中医、中药,表现中医药文化人文底蕴;字又像灯笼,象征平安祥和。整体符号“@”表达了广州中医药大学融入世界、走向世界的现代化理念。在这个标志中,红色代表热情和友善,蓝色代表智慧和科技,并与学校建筑色彩相呼应。校名中文字取自书法家麦华三手书,英文字选用黑体,整体设计充分彰显学校丰厚的文化底蕴和锐意进取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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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校旗:由纯白旗面、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左上角为彩色标准校徽,正中间为正红色中英文校名。校旗形状为矩形,长、宽比例为3:2,校内使用时旗面标准尺寸为240cm×160cm,校外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比例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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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校歌:《广州中医药大学校歌》,集体作词,魏扬、贾淑珍作曲。

    第九十七条 校庆日:每年十一月第三周星期五。

    第九十八条 学校网址:http:www.gzucm.edu.cn

第十章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与本章程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并提出修订方案,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章程修订工作依本章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