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章程

编辑:cz     发布时间:2019-04-11

广州大学章程

广州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于2000年由广州师范学院、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广州教育学院、原广州大学和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等高校合并组建而成的综合性大学。原广州大学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私立广州大学创办的1927年,原广州教育学院创办于1953年,原广州师范学院创办于1958年,原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创办于1984年,原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创办于1985年。广州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是广东省、广州市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秉承博学笃行,与时俱进的校训,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服务荣校的办学理念和立足广州、面向广东、辐射海内外、服务社会的服务面向定位,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和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实现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等学府的战略目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州大学,简称广大;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University,简称GU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设有大学城校区和桂花岗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学校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确定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

(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重基础、重实践、重质量、严管理,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让学生享受优质的教育,培养广适应、擅应用、敢创业、能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适应国家、省市的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优化学科布局,改善学科结构,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形成综合性、有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广州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和服务;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以合法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义务:

(一)加强思想品德的修养和自律,遵守学校学籍、考试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关心和爱护学生,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权利、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重视招生和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生源质量和就业满意度。

第十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从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作出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从事教学、科研和教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适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拨和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工作职责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合理合法的诉求,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就职务聘用或解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八)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或者有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和爱护学生,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或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四)教师应当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其他人员应当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发展机会和制度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和完善培训体系。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自身发展实际,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员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奖惩、终止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以及内部竞争上岗或工作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育机制,推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行及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和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由经教师推选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高尚的学术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广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知名学者组成,校长为委员会主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决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核;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明确其职权、委员会产生办法、组织活动原则等事项

  (六)制定与学位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七)处理学位争议;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学院等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并依法依规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行使职权。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十二条 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单位、党政管理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学校各党政管理机构和校属单位,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在其业务范围内相应地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自主管理。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教学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和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监督学院和科研机构自主运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

(三)制定学院内部工作制度,设置学院内部机构;

(四)组织、评价本院教职员工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就有关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教育与管理学生,就学生管理、奖惩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行政岗位设置与干部任用、思想政治工作、人事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和管理、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行政事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的决策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以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

(三)抓好学院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主持对学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五)配合学院党委(总支)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

(六)在任期内完成《院长任期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党委(党总支),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

(二)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加强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三)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参与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团结师生员工,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组织;

(六)法律法规、党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的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能、成员的组成等,依学校的相关章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工会在学校工会和学院党委(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和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类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和经费收支,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来自校友、社会各界等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好办学成本,不断提高办学效率和效益,极力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校有知识产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保护与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完善资产监督体系,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后勤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面向社会合理开放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能力,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八条 广州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过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职衔的人士。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广州大学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广州大学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增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合作办学,加快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新体制,筹措办学资金,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章 校训和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笃行,与时俱进。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标识包括徽志、徽章、校旗。

学校徽志是由“GU”字以及英文Guangzhou University组合而成的图案。“GU”Guangzhou University的缩写;代表广州。“GU”字组合,构成火炬与红棉花开的形状。

学校徽章是印有学校徽志、由叶选平题书校名的圆形证章。

学校校旗为中间印有广州大学字样、左上方印有学校徽志的白色长方形旗帜。

学校徽志  学校徽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711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广州大学校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gzhu.edu.cn

第九章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会审定,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本章程的修订动议由以下个人或机构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

(一)校长;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三个以上代表团联合;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四)五个以上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行政部门)联合;

(五)学生代表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学校党委全委会收到修改动议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启动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党委全委会决定不采用的修改动议,应当书面回复提议人。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广州大学章程》(广大〔2009126号)同时废止。